本報青島2月7日訊(記者 邱曉宇) 新的《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餐飲設備青島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將從3月10日起執行,調整後對借款人的要求更為嚴格。
  新的個人公積金貸款政策對申貸資格的繳存標準調整,借款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12個月(即滿365天),申貸時賬戶是正常繳存狀態,且在申請貸款的近12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住房汽車借款公積金12個月。而此前的規定是“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6個月,且在申貸的近6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3個月,累計繳存6個月”。
  調整後,細化了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標準,對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貸繳存條件的,購買新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購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貸款最高額度為35萬元;借款人僅本人符合申貸繳存條件的,購買新建住房貸款額度最高為36萬元,購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貸款額度婚禮顧問費用最高為21萬元。
  (原標題:繳房屋貸款存公積金滿一年才能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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