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從無期徒刑減刑至17年3個月。當年被免職的3名石家莊市領導,時任市委書記吳顯國、市長冀純堂、副市長張發威剛記憶體旺已悉數復出。梳理2008年以來,引起輿論關註的52起官員免職案例,40名因突發事件被免職的官員中,半數也獲相同“待遇”。(8月12日人民網)
  當一系列安全事故造成的傷痕還未痊愈時,涉事的被免職官員,特別是一些涉及賄賂等因違紀問題被免職的官員,卻如胡漢三似的去了又來,這似乎是在挑戰公眾的底線,固態硬碟也是在挑戰現有的社會法制。在這一系列免職官員復出的背後,反映出我國在重大社會事故和輿論事件中,對於相關官員處理方面的經驗不足和法制不全的現狀,免職官員的復出要給社會群眾一個交代,也要給法律一個交代,不能是風頭過後鑽法律和制度的漏洞復出。
  目前我國法律對重大事故和輿論事件的問責機制不健全。其一,是在事故發生之後,問責的機制和規範不健全。往往事故發生後就緊急問責部分直管領導和上級領導,沒有充分的調查取證和責任查實,這既是對事故情趣用品相關官員的不負責,也是對社會大眾的不負責。
  其二,是具體的問責手段以“免職”為主,而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的處分類別中,都沒有“免職”。對“免職”作出規定的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免職適用面很廣,沒犯錯的官員也可以免職。即便犯了錯的官員,也僅是問責,不是處分。這當中就存在著三處明顯的制度短板,第一是由於事故發隨身碟生後責任認定不明確,採用模棱兩可的免職作為處理手段,而免職僅僅是一種任命手段,而不是處分方式,其潛臺詞就是不是處分相關官員,而只是一項人事調動;第二,對於犯了錯被免職的官員,《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要求,“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這就為被免職官員的復出留下了漏洞,只要在一年內的復出低於原級別,哪怕低半級也是合規的,而一年後官複原職也是合規的;第三,免職免掉的僅僅是職務,而不是級別,免職後繼續享受相同的待遇,也為復出留下了漏洞。
  因此要避免被一些不應該被覆職的官員如胡漢三似的去了又來,需要加強對制度層面的修補。第一是要完善我國對突發重大事故和輿論事件的問責追查制度,要把官員的問責建立在對事故的充分調查的基礎上,對確實負有管理責任的作出處分,事故問責絕不能是簡單的“殺一儆百”;第二是要規範問責的具體手段,絕不能簡單的使用“免職”了事,要根據關永慶房屋係緊密程度、責任大小適用不同的問責制度,採用降級處分代替免職,堵住復出的漏洞;第三,無論是問責還是復出,都應該做好信息的公開,問責的理由、復出的依據或者是降級後提拔的依據都應該公示公開,讓社會群眾瞭解真相,問責後復出不可怕,可怕的是無緣無故的隱秘復出,因此問責和復出都必須給群眾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
  問責清楚,處分到位,信息公開,流程規範,四位一體,只有堵住制度的漏洞,才能防止胡漢三似的免職官員復出亂象。
  文/李落言  (原標題:堵住官員免職漏洞,防“胡漢三”去了又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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