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個夏天》、《大小姐》、《曹操》……這些流行歌曲是很多年輕人在KTV唱歌時的必點曲目。然而,因為未經授權也沒有支付這些歌曲的版權使用費,西安一家KTV被起訴。日前,華商報記者獲悉,此案已終審宣判,KTV被判賠1.5萬元。
  錄像取證KTV未經授權放映29首歌曲
   去年4月1日,西稍門十字天籟村娛樂廣場來了幾個客人。在709包房內,幾人先後點播了《最後一個夏天》等29首歌曲,然後對點播過程全程錄像。原來,他們並非普通消費者,其中有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委托的代理人,還有公證處的公證員。完成錄像後,公證處將其刻錄成光盤,並對消費取證過程進行公證。
   隨後,音集協將西安天籟村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籟村”)起訴至法院。
   西安中院一審查明,中國唱片總公司、音集協監製的《流行歌曲經典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會員作品精選集(第一輯)》收錄了《最後一個夏天》、《大小姐》、《我介意》等30部音像作品,這30部音像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北京海蝶音樂有限公司(簡稱“海蝶公司”)。2010年11月,音集協與海蝶公司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約定海蝶公司將其依法擁有的音像節目的放映權、複製權、廣播權等信托音集協管理。
   當天,音集協代理人錄像的歌曲包括除了《我介意》之外的29首。審理中,音集協明確其主張的權利為放映權,請求判令天籟村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因其侵權給音集協造成的經濟損失6萬元,並承擔音集協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2260元及訴訟費用。
  中院審理侵權屬實判KTV賠償1.5萬元
   西安中院審理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音集協與海蝶公司簽訂的授權合同合法有效,因此音集協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本案中,音集協提交的公證書及取證錄像可證實天籟村以營利為目的向消費者放映《最後一個夏天》等29部音像作品,此行為未經權利人許可,也未支付報酬,侵犯了音集協享有的放映權。
   鑒於天籟村侵權獲利、音集協因侵權受損的數額均難以確定,考慮到爭訟作品的類型、天籟村的主觀過錯程度、收取費用的方式、作品的使用範圍及造成的後果等多項因素,西安中院判決天籟村立即停止這29部音像作品放映權的侵害,賠償音集協1.5萬元,駁回音集協其他訴訟請求。
  高院終審上訴請求無事實依據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音集協認為賠償數額明顯過低、有違公平,向陝西省高院提起上訴。
   根據音集協《2008年卡拉OK版權使用費收費標準的公告》2008年第1號規定,陝西省的標準為每個終端8.3元,按上述標準,使用費高達近百萬元。音集協認為,1.5萬元賠償不利於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此外,一審法院對同類案件判決侵權賠償數額明顯高於本案數額。
   省高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音集協一審提供有效票據2260元,以證明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此外,再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以及天籟村公司的違法所得。一審法院酌情確定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1.5萬元並無不當,音集協請求的6萬元損失無事實依據,且每個具體案件事實不同、侵權人主觀過錯、侵權情節、造成後果等因素不同,判決賠償數額與其他案件也有差別,上訴請求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華商報記者寧軍
  >>延伸閱讀
  曾有法院建議點播付費
   音集協律師稱可行性不強
   2008年,音集協經國家版權局批准成立,獲得歌曲權利人的授權後開始向卡拉OK經營者收費。此後,關於音集協起訴KTV的報道屢見報端。有法院人士稱,此類案件中KTV敗訴的幾率大。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一方面希望保護知識產權,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行業發展。
   曾有法院建議音集協完善版權使用費標準,可參照文化部“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推進研發卡拉OK點播系統,通過互聯網連接各卡拉OK場所,實現精確計次,點播付費,不點播不付費。對此,音集協代理律師稱,開發精確計次點播系統的可行性不強。
   2005年,文化部和國家版權局先後推出各自卡拉OK使用音樂作品和MV作品的版權收費方案。音集協2008年成立後同意各地的版權費收費標準,但每個卡拉OK包間一天12元遭抵制,執行不理想。
   2009年,央視曾報道兩年間音集協向卡拉OK企業收取8000萬元的版權費,但分配引爭議。 華商報記者 寧軍  (原標題:使用29首未授權歌曲 KTV終審被判賠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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