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丰台區原人防辦主任、民防局局長崔愛國被認定受賄104萬餘元及兩套住房,他辯稱給他買房的女老總是他談婚論嫁的情婦,對方是用他的錢幫他投資理財,但此番辯解未被法院採納(本報曾報道)。昨天記者獲悉,一審獲刑12年的崔愛國上訴後,市高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0歲的崔愛國是北京人,大學文化,2000年5月擔任丰台區人防辦主任,2007年起任民防局局長。
  法院一審查明,2007年,崔愛國為北京星河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宜澤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租賃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後在換購丰台區鎮國寺北街8號院一套房屋時,收取兩公司給予的104萬餘元。
  2005年至2011年間,
  崔愛國利用職務便利,為女子賀某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賀某出資60餘萬元購買的丰台區風荷曲苑住房一套、出資140萬元購買的丰台區璽萌鵬苑住房一套。2012年8月15日,崔愛國被抓獲。
  受審時,崔愛國對於收受兩家物業公司賄賂的指控沒有異議,但稱涉及賀某的受賄指控不屬實。他稱,自己於2003年底經某領導介紹認識了小他18歲的賀某,2005年兩人發展為情人關係,並談婚論嫁。崔愛國說,他和妻子感情不好,曾幾次想離婚,都因孩子沒有離成。2007年,他和賀某同居後,將自己全部存款、賣房款以及工資卡等都交給對方保管,賀某買房是幫他投資理財。
  賀某則稱,兩人是行受賄關係,她從2003年起開始做人防工程,通過崔愛國等人的幫助在丰台區承租了16處人防工程,有12處轉租出去,這些年凈利潤有1000多萬元。
  崔愛國曾經的領導和下屬做證說,賀某沒有人防工程使用證且按規定人防工程不能轉租,但有崔愛國關照,他們不會認真審核賀某的承租資質。賀某承租的人防工程因擾民遭投訴被要求關停時,崔愛國多次協調不讓關停,有同事想要處罰賀某,還被崔愛國批評過。
  一審法院鑒於崔愛國親屬能夠積極為他退繳贓款等情節,對崔愛國酌予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宣判後,崔愛國提出了上訴。他認為,認定其受賄所依據的房屋價格鑒定價值數額有誤,他和賀某是同居關係,對方為其購買的房屋不應認定為受賄,請求從輕處罰。
  市高院指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原標題:丰台原民防局長終審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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